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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篇網上文章:
回复删除誰有最終權威定義「宗教右派」與「道德塔利班」等標籤?
探討
今年五月七日出版的第四十九期《教會智囊》,專題是〈宗教右派:迷思抑現實?〉,當中有不同論者提及對於「宗教右派」及「道德塔利班」等標籤的看法;而七月十九日出版的第一一四二期《時代論壇》則有〈羅永生「論盡明光社」:宗教右派是新保守主義〉的報道,當中說及羅永生在一講座提到「宗教右派」乃「新保守主義」,以及龔立人提到「基督徒參與公共空間討論的本質」其實會否是一種 「反公共性」。筆者想藉本文,從另一角度思想「宗教右派」或「道德塔利班」等定義與標籤的問題。
首先,隨著六月三日政府宣告擬將《家庭暴力條例》修訂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及把同性同居者列入受這條條例保障的範圍內,從而妥善回應各方的意見,我們不妨回想,為何當時有某些團體一方面表示希望同性同居者可受到這條例的保障,及一方面爭取須要以修改條例之名稱,與及以朝向其條文的修訂不該寫成為會留下對婚姻定義帶來司法覆核之衝擊的方法,去修訂該條例,又或須要以訂立另一條條例的方法,去給予同性同居者同樣的保障(註),卻會被指斥成「宗教右派」和「道德塔利班」?及為何當時極力反對修改條例名稱的團體,現在卻說可以接受呢? (註:見二○○九年一月十五日〈明光社、香港性文化學會就政府建議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立場書〉,及筆者留意到這兩個團體在其立場書總結前的第四點建議,有明確表示希望政府考慮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及從而名正言順地把同性同居者列入這條條例的受保障範圍內,而這方案與政府現時擬把條例名稱修改成為《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的草案是十分相近,及明顯是受到社會大眾所廣泛接納的。)
如何定義
回看這事,我們不禁要問,究竟「宗教右派」和「道德塔利班」等詞可如何定義呢?以手法去定義,還是以立場去定義呢?
筆者在想,若是以手法去定義的話,那麼,那些曾極力反對《家庭暴力條例》修改條例名稱,並在媒體不斷對那些建議修改條例名稱之團體的立場和提議先作扭曲,然後予以「宗教右派」和「道德塔利班」等標籤大肆抹黑的團體或人士(其中也包括一些具基督教背景的團體或人士),則會是在其宗教的甚麼派(或甚麼主義),或及「道」的甚麼班、「義」的甚麼高地、「公共性」的甚麼合(抑或是反)呢?
若是以立場去定義的話,那麼,不贊成同性戀、雙性戀、同性婚姻的,則是否可說是「宗教右派」或「道德塔利班」呢?又或,認為政府有需檢討和改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以及反對某些議員和團體之在起初強烈呼籲要廢除這條條例的,是否可說就是「宗教右派」或「道德塔利班」呢?事實上,持有上述立場的人士,確是大有人在大肆地如此指摘他們的。
誰可定義
所以,我們且不禁要問,究竟「宗教右派」和「道德塔利班」等標籤的定義,誰可以給、誰不可以給,又或誰可以給最終的定義,且可排除其他人士或群體 (包括要爭取同性婚姻立法的同運人士或群體等) 給予的定義呢?
我們或可想像一下,倘若在世界各地向要爭取同性婚姻立法的同運人士作一個統計調查,調查當中有百分之幾同運人士會贊同指斥任何反對同性戀、雙性戀及同性婚姻的人士為若不是「宗教右派」,則是「原教旨主義者」,又或「新保守主義者」,或是「損害教會合一者」,又或是「道德塔利班」、「沒愛心」、「恐同」、「反公並性」等等,則結果會是如何呢。筆者相信,這個結果應會是有一面倒的贊同,因為這些受訪者都是只限於要爭取同性婚姻立法的同運人士;正因如此,對於某些論者,例如有《論盡明光社》的作者張國棟先生等,一方面表示自己是反對同性戀、雙性戀、同性婚姻的,但一直不肯說出其反對的原因,而另方面卻也指他人乃「宗教右派」、「具道德塔利班情意結」等,則筆者會繼續想,究竟張國棟等論者又能否站出來指,那些要爭取同性婚姻立法的同運人士並沒有可給予「宗教右派」與「道德塔利班」等標籤定義的權威,以及他們才是可有定義這些標籤和指摘的最終權威呢?他們當然不能。
也正因如此,筆者希望張國棟及其他論者總不要以為自己可一方面說是反對同性戀、雙性戀、同性婚姻,但另方面卻一直迴避及堅拒說明其反對的背後原因,便能義正詞嚴,及站在正義或道德的高地般,口口聲聲地論說別人乃「宗教右派」、「具道德塔利班情意結」等,這樣只會流於不過是一種「五十步在狠批百步」的自義和可笑而矣, 因為其實當同運人士要爭取同性婚姻立法時,他們自會把曾因任何理由反對(或表示反對)同性戀、雙性戀、同性婚姻的人士,都說為若不是「宗教右派」,則會是其他於前面有所提及過之標籤下的可被指斥人士;至於那些沒有說出甚麼理由或說不出甚麼理由,而只是表示自己就是反對同性戀、雙性戀、同性婚姻的人士,則這些人士不但不會因而便可不落於他們所定義的「宗教右派」或其他於前面有所提及過的標籤,而且更可會被看為是根本連為何自己反對同性戀、雙性戀和同性婚姻都不知道或都不敢說出來的人士。
總結
最後,究竟誰才有可給「宗教右派」與「道德塔利班」等標籤和指斥定義的最終權威呢?筆者相信,誰都沒有這個最終的權威,以及筆者留意到,這等標籤與指摘且已顯露了其可極之流於「我(們)說你是,你就是了」的霸道面貌,例見於上文提及的《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建議,及這建議的最終得被顯明那根本就是社會大眾(且包括那些原先極力反對這個建議,並大肆給予那些建議者該等標籤與指摘的團體及人士)所認為可以接受和合適的做法或方向,可見,這等標籤與指斥的背後有著其何等的霸道和諷刺。